財(cai)庫(ku)〔2022〕3 號(hao)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shi)、計劃單列市(shi)財政廳(局(ju)),新疆生產建設(she)兵團(tuan)財政局: 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政(zheng)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施行以來,部分地方財政部門、市場主體反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(fu)采購法實(shi)施條(tiao)例》第(di)十九條第(di)一款“較大數額罰款”在執行過程(cheng)中標準不一、差異較大。為貫徹落(luo)實(shi)國務(wu)院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,維護政(zheng)府采購市場秩序,規范行政(zheng)執法行為,經研究并會商有關部(bu)門,現提(ti)出以(yi)下(xia)意見: 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國政府(fu)采購法(fa)實施條例(li)》第十九條第一款(kuan)規定的“較大數額罰款(kuan)”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(kuan),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以及國(guo)務院(yuan)有關(guan)(guan)部門明確規定(ding)相關(guan)(guan)領域“較大數(shu)額罰款(kuan)”標準高于200萬元的(de),從(cong)其(qi)規定(ding)。 本(ben)意見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(xing),此前(qian)頒布(bu)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按照(zhao)本意見執行(xing)。
財 政 部 2022年1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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